规章制度
一、借书证管理办法
1、凡我校师生员工,以及校外读者均可办理本馆借书证。办证需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及相关费用。学生按学生名册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经接受“怎样利用图书馆”教育后使用,教职工凭单位证明办证;校外读者凭身份证、单位证明办证。除学校正式教职工及普通在校生外,办证须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
2、借书证使用须知:
(1)本馆书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2)读者对借书证须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损毁。借还图书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3)读者因故(如休学等)较长时间停止借阅可办理停借手续。
(4)借书证遗失,应立即到书库挂失并办理补证。
(5)借书证不得伪造、伪冒、涂改,一经发现扣留证件,报学管部门处理。
3、补证须持本人证件,缴一寸照片一张,补证费人民币6元,到馆办理。
4、毕业生须清还图书后集体办理退证手续;退学、调离的读者须退证后方可离校。
二、遗失、损坏书刊及其它违章处罚暂行规定
(一)遗失书刊赔偿
1、遗失图书、期刊、资料者,可以同样版本的实物赔偿(特种文献除外),并缴图书资料加工、装订费。费用为图书每册人民币5元,现期期刊每册人民币2元,期刊合订本每册人民币5元。
2、丢失的书刊资料无法以新书刊抵偿时,可办理赔偿手续。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1)1985年以前出版的一般图书、期刊按定价的10~30倍,1986年至1993年出版的按定价的5~10倍赔偿,1994年以后出版的按定价的3~5倍赔偿。
(2)重要的图书、报刊等按上述“(1)”之规定加倍赔偿。
(3)遗失丛书或多卷书中的一册,或遗失中文期刊中的一册或多册,依全卷或全年价,并视情况按“(1)”或“(2)”之规定赔偿,经装订的加收装订费,所余书刊仍归我馆所有。
3、赔偿书刊者如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刊,可凭原收据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退款手续,改作超期处理。
4、遗失书刊又超期不办理手续的,既要赔偿也要收超期费。
(二)损坏书刊赔偿
1、图书、期刊、资料系国家财产,应加以爱护,不得加以批点、涂写、影描、污损或拆装等。若出现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均进行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1)损坏、污损(圈点、勾划、撕、挖)图书,每页赔偿2元。
(2)书刊损毁很严重,不能修复的,应办理“遗失赔偿”手续,其被损本归赔偿者。
(3)污损或毁坏条形码者,每册赔偿人民币5元,损坏磁条、背标者每册赔偿1元。
(4)故意导致书刊内容残缺者,按窃书处理。
2、因教学需要借用本馆图书拆开扫描复制,须经馆领导同意,用毕按原规格重新装订归还,并向本馆提供复制品一册。如未经本馆同意擅自拆散,借书者按原价赔偿,书仍留馆。
(三)超期处理
1、流通图书超期罚款每册每天人民币0.10元。
2、拒不交纳超期罚款者,扣押借书证证。
3、阅览室书刊,因特殊情况批准外借的,超期一天,每册罚款人民币1元。
(四)窃书处理
1、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窃者:
(1)未办理借书手续将书刊带出藏书区,经提醒仍不听的。
(2)私自将书刊藏在身上的。
(3)盗用他人书证,借阅书刊的。
(4)“掉包”还书,撕毁书刊的。
(5)损坏检测器材等防盗设施的。
2、对窃书者作如下处理:
(1)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书面检查。
(2)处以人民币100元以上罚款。
(3)扣证半年。
(4)通知所在单位领导,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5)偷窃馆藏珍本书刊或数额较大,触犯刑律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
1、上机时要首先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操作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
2、如设备或所借光盘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咨询解决,否则须承担责任。
3、所借光盘不许转借。违者加倍收费,责任由登记者承担。
4、禁止使用自带光盘、磁盘。使用自带光盘,没收并罚款人民币20元;使用自带磁盘,没收并罚款人民币40元;使用自带非法、淫秽电子出版物,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5、禁止修改、删除机内系统数据或擅自进行设置。因修改、增删或破坏程序以及损坏机器设备者,按损失程序赔偿。由此造成影响使用的,按人民币30元/天罚款。
6、本室光盘仅限于在本室内使用,不得携出。如违反,按偷窃处理。
四、阅览室规定
1、讲究文明礼貌,服从管理。注意仪表着装,衣着不整者禁止入内。保持安静,手机一律设置为静音,禁止接打手机。禁止吃零食,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2、本室文献只供当班押证查阅,不得携出阅览区。读者确需外借,须馆长批准并押证,限期2日内归还。
3、入库区借刊时,先押证领取阅览牌、代刊牌,并检查其号码是否一致。在库区请不要逗留时间过长,每次限选借一本,选后将代刊牌留在架位上,到阅览区阅读。请注意保管好阅览牌。
4、所借刊物应认真检查,如有缺损应立即声明,否则后果自负。阅后立即归还,不得携出阅览区。
5、阅毕,请将刊物送回原架位,取回代刊牌,凭阅览牌和代刊牌(缺一不可)销号。6、对吸烟、随地吐痰、随地吐口香糖者,责令其打扫干净。
7、对偷窃、损坏书刊资料者按《遗失、损坏书刊及其它违章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8. 损坏代刊牌、阅览牌,每张赔偿工本费人民币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