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程兴奇 时间:2013-07-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开云(中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按要求注册的不得参加各项正常学习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的考核标准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的基本要求为准。
第十条 课程考核的形式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可采用书面考核(闭卷、开卷)、实际操作、上机考试、大作业、调研(查)报告等形式。顶岗实习考核实行学院和企业共同考核的评价机制。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某些实践性课程亦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对应: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第十三条 学生课程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供日常考核材料,系(部)审核,报教务与科研处备案,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记为零分,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无故缺考者,不准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各年级学生除最后一学期外,其余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补考,某些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在校期间补考后仍不合格课程,在毕业之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只在该学期末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但顶岗实习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再安排补做,毕业离校半年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安排对学生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试过程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及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纪或作弊的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不得转专业:普通类与艺术类专业不得互转;文科类与理科类专业不得互转;普通高职与对口高职类专业不得互转。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应在学院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电子注册学籍备案之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经教育厅审查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注册学籍后,不允许转学。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学院审核批准,可以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与科研处审核,学院院长批准,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服兵役除外)。
第二十三条 学生非毕业学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休学手续后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毕业学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伍学期的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提前安排考核,顶岗实习在部队完成,相关毕业手续按在校生情况办理。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复学后编入原专业学习,复学当年若无原专业时,编入原专业的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其成绩合格达到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5门以上(含5门)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毕业年级不再留级。
第三十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不及格课程门数包括无故旷考、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等,以零分计的课程;
(二)当学期考核结束的必修课程,各按一门计算。
(三)跨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凡单独设置、单列成绩的实验、实训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五)顶岗实习按一门课程计算。
(六)参加山东省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统考取得60分以上(含60分)成绩者,如以前有英语不及格门数的,可用“总评及格”予以注销,并在备注栏中记入统考成绩。
(七)学习俄语、日语等小语种的,可以任何一门外语考试门数计算。
(八)选修课及因身体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三十一条 留级学生,留级前考试成绩达到75分或考查“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体育、政治、实习等除外),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系(部)审核,教务与科研处备案,该课程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可申请留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三条 凡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由所在系(部)在开学一周内汇总情况提出意见,报教务与科研处审核,院长批准,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进行学习,并按所在班级学生的标准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留级一次后再达到留级条件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学习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学习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或毕业时受处分尚未解除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半年后一年内来校申请课程重修,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不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再办理;受处分学生,学院批准撤销处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给予的退学处理决定或考试过程中得到的处分有异议的,可按以下申诉程序进行办理。
(一)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条文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