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院正式学籍且已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务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指导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系部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学院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方式:
(一)根据校内各部门所需岗位、工时,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公共服务、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为主。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按规定程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除外);
(二)遵守校规校纪,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三)学有余力,不影响学业;
(四)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五)热爱劳动,身体健康;
(六)具备用工部门所要求的技能,服从用工部门领导。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程序:
(一)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勤工助学岗位和数量,制订岗位职责,提交用工申请;资助中心汇总后,报学院研究确定岗位设置;
固定岗位设置,由用工部门每学期初提出用工申请;临时岗位设置由用工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于用工前3天提交申请。
(二)资助中心公布勤工助学岗位;
(三)根据公布的岗位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经班主任、系部同意,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汇总统一报资助中心;
(四)资助中心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认定;
(五)用工部门组织面试,确定聘用人员;
(六)勤工助学学生与用工部门签订协议,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七)用工部门进行上岗培训及安全教育,达到上岗标准后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各用工部门遵循“谁用工,谁负责”原则,要做到:
(一)建立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二)及时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制订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具体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考核;
(四)合理安排用工时间,不影响学生学习;
(五)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五条 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部门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因故请假,须经用工部门同意;因故辞职,应提前3天告知用工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部门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一)不遵守用工部门纪律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不遵守校规校纪,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治安处罚的;
(三)未经用工部门同意随意离岗的;
(四)盗用组织名义私自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秩序的;
(五)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六)在勤工助学期间有两门及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七)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痴迷上网等不良行为者;
(八)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及酬金发放: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工时计酬。根据各岗位的劳动时间、劳动性质、劳动强度确定工时。岗位工时酬金,参照日照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工时不低于12元人民币;
(二)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于次月5日前报资助中心审查,资助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学院财务审计处核发;
(三)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四)勤工助学酬金一律通过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开云(中国)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鲁水院字〔2013〕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