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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22年修订)

作者:    日期:2022-06-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实现精准资助,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相互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包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部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定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终名单和档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和管理,包括认定工作的启动布置、过程的组织管理以及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任组长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材料收集和审核,初步确定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档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八条 各系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 院参照学生生源地和学院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收入、家庭负担、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因素,统筹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2.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3.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发状况(如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意外事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5.来自贫困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6.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7.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四章 认定档次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个档次,可参照下列情况确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生活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或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人口较多,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者;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负责布置并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监督考核等过程。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前,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由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并向班级评议小组同时提供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材料。

上一学年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选名单在本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报系部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系部认定小组汇总、审核各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过程进行督导,并汇总、审核各系部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书面等有效方式向系部提出申诉。各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诉求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并于接到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档次。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精准资助的重要基础工作,学院各项困难资助的评定将在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学生名单及档次。学院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复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全院师生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开云(中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水院字〔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