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测评,目的在于科学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行为表现和学业能力、身心素质等各方面。每学期测评一次,学年总评一次,两学期平均成绩作为学年度总评成绩。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取平均为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
第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按千分计。其中综合表现基本分为500分,素质能力加分、减分项在基本分基础上进行。计算公式为: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 = 综合表现基本分 + 素质能力加分 - 素质能力减分
测评成绩在600分以下为不合格,600-700分为合格,700-850分为良好,850分以上为优秀。
第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奖评优、就业推荐、操行评定、组织发展、专升本校荐生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学期测评成绩达不到合格线,则学年操行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根据在校期间各学期测评成绩综合考虑,确定其是否正常毕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二章 综合素质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十个方面内容:
1.思想政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不参加、不参与任何邪教组织及非法宗教活动。
2.遵纪守法: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学习态度: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积极进取。
4.集体观念:组织观念强,有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热心为集体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组织及班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5.品德修养:加强自身修养,做到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文明,仪表端正;为人诚实守信,作风正派,谦虚谨慎,积极上进,严以律己,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6.劳动卫生:热爱劳动,讲究卫生,有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内务整洁,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7.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新时代公民道德规范,不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起哄滋事,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恪守网络道德,增强网络素养,文明上网,合理用网,不发布、不宣传不当言论。
8.志愿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他人和社会中,厚植家国情怀,增长知识才干。
9.安全意识:自觉学习国家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国家安全教育活动,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参加防诈骗、防意外伤害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个人安全防范能力。
10.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塑造健康体魄,磨练坚强意志;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活动,培养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心理健康知识,有较强的心理调控和适应能力。
第三章 素质能力加分项
第七条 学业能力加分
1.学习成绩名次位于班级前10%,加150分;位于班级前20%,加120分;位于班级前30%,加100分;位于班级前40%,加80分;位于班级前50%,加60分。
学习成绩由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实际考核分数按学分加权计入,即每门课程实际考核分数乘以相应课程的学分数的总和除以总学分数。
单科成绩中,缺考、作弊按0分计;补考及格以上按60分计,补考不及格的按照原考试成绩计;缓考的按照缓考实际成绩计;实践技能、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论文等五级制成绩按下列办法计入: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2.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或其它科技竞赛活动,加分标准如下:
级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未获奖的参加者 (分值) |
1-3位次(分值) |
其他位次(分值) |
1-3位次(分值) |
其他位次(分值) |
1-3位次(分值) |
其他位次(分值) |
国家级 |
150 |
120 |
120 |
96 |
100 |
80 |
80 |
省部级 |
100 |
80 |
90 |
72 |
80 |
64 |
60 |
市厅级 |
80 |
64 |
70 |
56 |
60 |
48 |
40 |
院 级 |
60 |
48 |
50 |
40 |
40 |
32 |
20 |
系 级 |
40 |
32 |
30 |
24 |
20 |
16 |
10 |
注:设特等奖的各类竞赛,特等奖对应按照一等奖计分,一等奖对应按照二等奖计分,二等奖对应按照三等奖计分。
3.通过计算机应用基础能力考试或取得各种中级职业技能证书者,加30分;通过英语四级或取得各种高级职业技能证书者,加50分;通过英语六级者,加80分。
4.在国家、省(市)、院级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分别加100、80、60分,核心期刊另加50分;申请并获得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的,加分标准如下:
级 别 |
1-3位次 (分值) |
其他位次(分值) |
国家发明专利 |
150 |
120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
80 |
64 |
软件著作权 |
60 |
48 |
第八条 学生任职加分
1.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学生干部学期考评合格,每学期给予任职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级 别 |
岗位名称 |
分值 |
院级学生会 |
主 席 |
100 |
副主席 |
90 |
部 长 |
80 |
副部长 |
70 |
成 员 |
60 |
系级学生会 |
主 席 |
90 |
副主席 |
80 |
部 长 |
70 |
副部长 |
60 |
成 员 |
50 |
班 级 |
班长、团支书 |
70 |
副班长 |
60 |
班委、团支委 |
50 |
宿舍长 |
40 |
卫生值日组长 |
30 |
学院备案的学生社团、志愿服务队或各类运动队 |
正负责人 |
60 |
副负责人 |
50 |
注:(1)学生干部学期考评不合格不加分。
(2)院、系其它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加分,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3)工作履职身兼多项职务的,以最高加分项为准,计分不再叠加。
2.学生教导大队成员,经考核合格,在集训和新生军训各学期,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队员分别加90、80、70、60、50分。
第九条 公益劳动加分
1.在学院组织的宿舍内务检查中成绩优秀者,宿舍成员每次分别加50分,宿舍长另加10分。
2.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公益劳动、卫生保洁等活动,每次加30、20、10分。
第十条 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获省级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每人次加80分,先进个人每次加80分;获市厅级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每人次加60分,先进个人每次加60分;获学院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每人次加50分,先进个人每次加50分;获系部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每人次加40分,先进个人每次加40分。
2.在院、系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竞赛活动及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工作表现突出者,每次分别加30、20分。
3.参加义务献血,每次加80分。
第十一条 体育竞赛加分
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院系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加分标准如下:
级 别 |
第1-2名 或一等奖 |
第3-5名 或二等奖 |
第6-8名或三等奖 |
破纪录者另加 |
文明个人或先进个人另加 |
未获奖的参与者 |
国家级 |
150 |
120 |
100 |
80 |
80 |
80 |
省部级 |
100 |
90 |
80 |
60 |
60 |
60 |
市厅级 |
80 |
70 |
60 |
40 |
40 |
40 |
院 级 |
60 |
50 |
40 |
20 |
20 |
20 |
系 级 |
40 |
30 |
20 |
10 |
10 |
10 |
第十二条 文化艺术活动加分
积极参加校园文化艺术活动(包括文艺表演、演讲、征文、书法、绘画、摄影、辩论赛等文艺活动竞赛),加分标准如下:
级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文明个人或先进个人另加 |
未获奖的 参与者 |
国家级 |
150 |
120 |
100 |
80 |
80 |
省部级 |
100 |
90 |
80 |
60 |
60 |
市厅级 |
80 |
70 |
60 |
40 |
40 |
院 级 |
60 |
50 |
40 |
20 |
20 |
系 级 |
40 |
30 |
20 |
10 |
10 |
第十三条 好人好事加分
1.凡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者,酌情加10-50分;
2.学院有关部门或教职工建议对有先进事迹的学生加分,经核实后,酌情加10-30分。
第四章 素质能力减分项
第十四条 违纪行为减分
1.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者,每次扣100分。
2.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班级内批评者扣10分;受院、系通报批评者每次分别扣30、20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含因旷课受到的处分),每次分别扣60、70、80、100分。
3.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文体活动、公益劳动者,每次分别扣50、40、30分。
4.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工建议对有违反校纪校规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扣分,经查实后,酌情扣20-50分。
5.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宿舍内违章用电、私拉乱接、私藏管制刀具、饲养宠物、夜不归宿、吸烟酗酒等违规行为,每次扣50分;因个人原因造成火灾事故的,每人次扣150分。
6.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每人次扣120分;群殴事件、打人致伤等,责任人每次扣150分,参与者每次扣120分。
7.同一违纪事件,按最高扣分项减分。
第十五条 不文明行为减分
1.扰乱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公共秩序,或有阻碍、影响正常公务者,每次酌情扣50-80分。
2.学院组织的宿舍内务检查,成绩不合格者,其成员每次扣70分,宿舍长每次扣80分;教室、环境卫生区等卫生检查不合格,值日生每次扣50分,值日组长每次扣60分。
3.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课,每天上、下午各按一次计,每次扣50分。
4.染怪发色,穿奇装异服、拖鞋进入校园,乱扔垃圾,不听劝阻将食物带入校园等行为,每人次扣30分;校园内吸烟等行为,每人次扣50分。
第十六条 学业表现减分
1.因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受处分者,除按纪律处分扣分外,按失信行为每次另扣50分。
2.在正常教学活动中,每旷课一节扣20分,迟到、早退一次扣5分。
第十七条 失信行为减分
1.以欺诈行为,损害他人利益,每次扣100分。
2.在评奖评优、综合测评、组织发展、学业考试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每人次扣100分。
3.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他人利益受损,每次酌情扣20-80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办法及要求
第十八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评价制度。各班级要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委、团支委成员、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综合测评的实施。
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评定综合表现基本分、核实各项加分和减分项目,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查确定后,及时向学生公布综合测评结果。学生根据测评办法可向班级测评工作小组举证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如有错漏,经核准后应予更正。每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后上报系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存档,系部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测评要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加强督导检查,测评结果要及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院级、系级的党、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其任职加分由学院、系部主管部门视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定,并书面反馈至学生所在系部、班级。班委、团支委成员、卫生值日组长、宿舍长的任职加分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评定。兼职的学生干部按最高分计算。
院系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各类竞赛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的加分,由主管部门核定,并书面反馈至学生所在系部、班级。
第二十一条 同一内容性质的项目,受多级表彰或获奖,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分(体育竞赛除外)。
第二十二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列入失信名单,并取消其当学年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在工作中可随时根据学生的表现和综合测评办法,实事求是地提供书面材料,递交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加分或减分的建议,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可酌情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加分、减分事项,各系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办法中的相近内容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开云(中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鲁水院学字〔2018〕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