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公务出行保障工作,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参照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的通知(鲁事管办发〔2019〕69号)和山东省公务用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兄弟院校通行做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为权属归学校用于定向保障公务及业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学校公务用车编制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公务用车购置、报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效率优先、实事求是的原则。学校公务车辆管理调度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实行分类审批、先批后用、统一调度。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车辆的保障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学校车辆仅限公务及业务活动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机要应急公务用车
指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处置突发事件。
(二)业务用车
1.业务保障用车:招生就业、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各种会议、运送试卷、师生参加业务类竞赛、慰问、财务取现、地方政府部门业务对接、报送材料等。
2.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及外事活动用车。
3.以学校名义邀请校外专家到校做讲座、迎接各种工作检查指导等用车。
4.扶贫帮扶:精准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用车。
5.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离退休老干部参加省、市、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
6.重大活动用车(迎评、校庆、会议、活动、接站等)。
7.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安排的紧急公务活动用车。
(三)工作人员出发不安排公车接送站(日照长途汽车站、日照火车站、日照西站、日照机场等)。特殊情况下,工作原因时间较紧急时,可以安排公车接送,安排接送的,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从异地出差市内交通费补助中扣除,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的一半。
(四)取消配备工作用车的副厅级领导,以下情况可以派车: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公务;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和材料;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参加上级在山东的调研、督察活动和省委、省政府、省水利厅、省教育厅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时,可用于省内出差、下基层调研和集体公务(3人以上)等出行活动。
(五)学校领导集体公务3人以上公务出行,可以安排公车。学校领导青岛机场出发或返程,无法乘坐机场大巴的,可以安排公车接送,安排接送的,按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的一半从异地出差市内交通费补助中扣除。
(六)学校保留的公务用车不足以保障公务出行时,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可以临时租用入围政府采购项目定点汽车租赁(包车)服务供应商的车辆。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车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喷涂公务用车标识,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保险、维修保养、用油实行集中采购和定点制度。
第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实行审批制,学校委托修理厂建立维修保养档案。公务用车在日照市主城区外发生故障,经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在当地修理。
第八条 车辆用油管理,实行加油卡制。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非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或非工作时间,公务用车不得在校内指定停放区域外停放。车辆驾驶员一律不得将公务用车带回私人住所停放。
第十条 国家法定假日、周末、寒暑假期间,实行“车辆轮流值班、其余公车封存停驶”制度,除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驾驶员必须将车钥匙交学校办公室收管。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学校公务车辆。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目的地行驶,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车辆驾驶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服从调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和无故缺勤,并按要求做好值班值守工作。
第十四条 车辆驾驶员要热情主动、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接到出车任务后,要做到:
(一)检查车辆,确保车辆整洁、车况良好、安全可靠;
(二)明确乘车人、乘车及到达时间、地点,主动了解行车路线的道路情况,按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到达;
(三)完成任务后,清洁车辆,保持燃油量,将车辆停放在校内指定位置,节假日将钥匙交还学校办公室公务车辆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车辆驾驶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对乘车人的谈话要做到不听、不问、不传,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 驾驶员为公务车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驾驶的公务车辆安全使用负直接责任。行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安全、文明、节约出行。
第十七条 车辆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交通违法和己方责任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并依纪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