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学生因公出差行为,根据《开云(中国)差旅费管理办法》(鲁水院字〔2014〕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差旅费是指在校学生到日照市区(不包括日照各县,下同)以外参加国内各种技能比赛、运动竞赛、演出等活动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定义和解释以《开云(中国)差旅费管理办法》(鲁水院字〔2014〕19号)文件为准。
第四条 各项费用报销标准及补贴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出差学生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等级 |
硬席(硬卧、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凭据报销 |
2.住宿费。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内报销制度。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开云(中国)差旅费管理办法》附件1、附件2)。
学生出差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如果同性别人数为单数时,其单个人员可以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发票报销。
3.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参赛的去程、回程期间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比赛期间伙食费用自理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4.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参赛的去程、回程期间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五条 学生外出参加技能比赛、运动竞赛及演出等活动差旅费,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标准或限额内凭车船机票、住宿发票报销,超过规定标准或限额部分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学生外出参加技能比赛、运动竞赛及演出等活动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学生向主办单位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后回学校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七条 学生外出参加技能比赛、运动竞赛及演出等活动,参加人员较多且分散乘车不方便、竞赛项目有仪器需要携带的原则上可申请租车,但租车前必须报请院领导同意。
第八条 保险费由学生所在系部或组织单位统一购买,据实报销。
第九条 所有参加国内各种技能比赛、运动竞赛及演出等活动必须有正式文件,并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条 学生差旅费报销后,费用由财务审计处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账户,不得领取现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