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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省水利厅 | 作者: | 编辑:牟琼 | 点击量: | 发布日期:2023-12-19】

2023年12月13日,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起草过程

加快完善我省水利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构建现代化水文站网,持续提升水文服务支撑能力推动新阶段山东水利高质量发展,依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通知》《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文工作实际,省水文中心先后多次在全省水文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开会研究,形成了实施意见初稿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在书面征求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及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建设内容及要求、工作要求、保障措施五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围绕流域防洪、现代水网、河湖生态保护治理、数字孪生水利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改(扩)建、加固的水利工程要因地制宜建设配套水文设施;对已建、在建的水利工程要根据需要逐步完善配套水文设施,确保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应建尽建、应建快建、应建优建。

(二)“工作原则”,坚持需求牵引、应用至上,坚持因地制宜、先进实用,坚持合理布局、一体推进,坚持统一管理、创新模式等工作原则。

(三)“建设内容及要求”,明确了水利工程配套建设的水文设施包括的内容,明确了水库、河道治理(含堤防)蓄滞洪区等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等等。

(四)“工作要求”,一是明确了技术要求、设计要求和审查要求,严格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设计,确保配套水文设施与主体工程同规划、同设计;二是明确了资金来源及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要求,规范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确保配套水文设施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三是明确了运维主体、运维要求,切实保障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良性运行。

(五)“保障措施”,从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标准执行和加强监督指导三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主要创新

《实施意见》充分考虑我省水文工作实际,主要创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有关单位要加强与水文机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水文机构技术指导作用。明确有关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其设计方案或建设方案应包含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内容,并在提交审查申请前书面征求项目所在地水文机构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在技术文件中予以说明。县级以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组织审查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时,应审查是否根据需要设计、建设配套水文设施以及水文设施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等,并视情邀请相关水文机构派员参与审查。

二是明确了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有关水行政许可要求。明确对于确需配套建设水文设施的,应按规定履行水文测站设立、调整程序。对于可能影响现有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应对影响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行政许可中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影响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是明确了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和验收条件。明确重点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投资计划下达至省水文机构并落实省级资金的,由省水文机构组织实施。其他配套水文设施,由项目法人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明确配套建设水文设施监测数据不能发送至相关水文机构并满足数据接收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四是明确了配套水文设施运维主体。明确除水文机构所属水文设施外,水利工程配套建设的水文设施,原则上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厅水资源处

联系方式:0531-51767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