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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编辑: | 点击量: | 发布日期:2022-06-29】

各市水利(水务)局,省水文中心: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开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重要意义

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近年来,我省各级高度重视水文工作,基层水文“双重管理”体制不断深化,水文监测站网不断完善。及时准确的水文监测信息对各级政府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有效防御水旱灾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还为有效落实河湖长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作为水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文监测设施主要包括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监测到准确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监测数据的质量。

二、明确各级行政执法实施权限

针对《山东省水利系统权责清单(2021年修订)》与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有关的5项行政处罚事项、1项行政强制事项,我厅明确各级实施权限如下。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要从水利系统省市县权责清单通用目录中及时认领上述事项,明晰直接实施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权责清单认领规范完整。

1. 针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山东省水利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第8项、53-55项、127项),省水利厅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行政处罚;市级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县级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2. 针对强制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站或纠正危害水文监测行为的行政强制事项(对应《山东省水利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4项),省水利厅负责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市级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县级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三、全面履行执法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水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规范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责,持续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鉴于水文监测设施点多面广、高度分散,水文机构要充分发挥本系统人员力量和业务优势,健全完善巡查制度,为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查处水文领域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撑。水文机构要对巡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违法行为线索书面告知所在地水行政执法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告知。被告知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文监测正常进行;必要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提出处置建议。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文机构。

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县(市、区)水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依法履职到位。省水利厅将各级有关部门落实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职责情况纳入水文监测监督检查重要内容。

                                                                                       山东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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