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背景
为加强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管理、增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我厅于2017年12月印发了《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动态评价办法(试行)》(鲁水规字〔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月31日失效。自《办法》实施以来,对营造良好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该办法继续发挥作用,现拟修订后印发实施。
二、《办法》修订过程
为了广泛征求意见,2020年3月3日分别在省水利厅内网和省水利厅官网下发了征求意见通知,征求各市水利局、厅各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和部分驻济招标代理、监理、施工企业意见,同时要求各市局征求辖区内相关从业单位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对合理建议进行了采纳,形成《办法》草稿。《办法》草稿完成后,2021年8月,向厅机关有关处室、各市水利(水务)局和有关单位征求了修改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11条,采纳有效意见2条。2021年9月,再次向水利系统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均无不同意见。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九条,较原办法增加了两条。对动态评价的主体、原则、评价办法和标准、评价程序和监督检查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是对“市场主体”和“不良行为”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二是在开展动态评价的原则和组织删除了省级、设区的市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此部分内容统一在第四大块监督检查中一并说明。
三是修改了动态评价办法和标准中第七条“对不良行为达到水利部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标准并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市场主体,或者按照联合惩戒机制由其他部门推送到水利部门需要进行惩戒的失信市场主体,一律按照黑名单进行处理,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动态评价”修改为“对按照水利部规定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或者按照联合惩戒机制由其他部门推送到水利部门需要进行惩戒的失信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或者联合惩戒期间不再进行动态评价,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惩戒措施。”
四是在动态评价的程序和异议处理程序中将“项目法人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的”修改为“项目目法人发现市场主体存在需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的”。
五是为深化放管服服务,推动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增加失信修复的有关规定。在原办法的“第十四条”之前增加进行信用修复须符合的条件,以及不良行为公开多长时间后,可向评价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六是增加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评价中的责任内容。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集、认定、录入责任进行了明确,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