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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现代职教体系框架 打通职校教育发展通道

【来源:《中国教育报》 | 作者: | 编辑: | 点击量: | 发布日期:2019-12-09】

125,教育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这是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征求意见稿》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积极进行制度创新,紧紧围绕职业教育是类型教育的定位,统筹设计法律制度体系;紧紧围绕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制度针对性;紧紧围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及时将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在原法基础上,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将党的领导落实为制度规则;增加关于职业学校治理结构的规定,明确公办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领导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打通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向上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向下融入义务教育,加强职业启蒙教育。同时,推进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可以实行弹性学制。值得注意的是,职业高等学校的说法首次出现。起草说明指出,为落实类型教育的定位,用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替代高等职业学校概念。

职业高等学校对应于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专科、本科层次。同时,将职业教育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为将来推动职业教育体系对接国家资历框架奠定法律基础

为破解交叉管理、政出多门的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职业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规定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省级统筹;健全支持体系,规定设立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

为解决职业学校一头热、行业企业参与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把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基本导向。在第二十一条中强化企业办学权利;新增第二十三条,确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明确条件和优惠政策。在相关条款中,还明确了校企合作的形式,推进学徒制培养,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学校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等全过程。

起草说明特别指出,目前,技工学校已纳入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此次修订根据《实施方案》,增加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经审批,可以设置为职业高等学校的表述。同时,为保持义务教育的统一性,取消初等职业学校教育,删除了原法中关于初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表述。实践中全国仅有职业初中15所,且已统计入义务教育学校,可以作为义务教育的特殊类型。

据悉,《征求意见稿》现已通过教育部官网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015日前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提出反馈意见。(记者 高靓)